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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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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1、概念:文网文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申办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业务发展报告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互联网文化产品: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都可以说是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 、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 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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